運城市中心城區空閑房集中供熱管理規定(試行)
文章來源:未知 時間:2019-07-24 08:28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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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中心城區集中供熱范圍內空閑房集中供熱管理,保證集中供熱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中心城區供熱單位及已實行集中供熱的熱用戶。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中供熱是指熱電聯產、區域鍋爐等熱源通過管網、換熱站有償提供給熱用戶的生活和生產用熱。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的熱能從事集中供熱經營的單位。熱用戶是指已在供熱單位建檔立戶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空閑房分為可實現分戶控制空閑房(下稱可分戶空閑房)是指集中供熱供回水管道在戶外能整體單獨鎖閉關停或采取其他措施,且不影響其他用戶采暖,整個采暖期暫時不用暖的房屋。無法實現分戶控制空閑房(無法分戶空閑房)是指集中供熱供回水管道在戶外不能整體單獨鎖閉關停或采取其他措施,只能自行將暖氣片拆除或室內斷管,且不影響其他用戶采暖,整個采暖期暫時不用暖的房屋。
第五條 中心城區空閑房集中供熱的管理應當遵循節約能源、實事求是、各盡其責、各負其責的原則,熱用戶申報、供熱單位組織實施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符合可分戶空閑房定義要求的房屋。
符合無法分戶空閑房定義要求的房屋。
第三章 申報時間、周期
第七條 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為申報期,超過期限,供熱單位不予受理。
第八條 申報周期為一個供暖期,每年申報一次。否則,供熱單位有權進行銷戶處理。
第四章 申報內容
第九條 熱用戶將可分戶空閑房申報表或無法分戶控制空閑房申報表送達供熱單位,同時提供電子版。具體申報內容詳見附表。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條 供熱單位對熱用戶申報表內容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及時反饋給熱用戶。對可分戶空閑房由供熱單位具體實施管理;對無法分戶空閑房由熱用戶自行將室內暖氣片拆除或斷管,供熱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一條 供熱單位可以隨時對空閑房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十二條 供熱單位進行關閥、斷管、檢查或抽查等事項期間,熱用戶應積極配合。
第六章 恢復供熱
第十三條 供暖期間,熱用戶不得申請恢復供熱。
第十四條 恢復供熱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8月31日,熱用戶須在規定期限內向供熱單位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恢復供熱。
第七章 費用收繳
第十五條 可分戶及無法分戶空閑房,按基本熱價繳費。
第十六條 熱用戶自接到供熱單位空閑房繳費通知后3日內繳清費用。
第八章 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 供熱單位無故拒絕熱用戶空閑房申報,熱用戶可向運城市城市集中供熱供氣管理辦公室投訴,運城市城市集中供熱供氣管理辦公室責令供熱單位改正,供熱單位將結果予以反饋。
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不按本規定第十五條執行,熱用戶有權拒繳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熱用戶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供熱單位不予認定空閑房。
第二十條 熱用戶亂報、瞞報、謊報造成不良后果由熱用戶承擔。
第二十一條 熱用戶未向供熱單位申請,擅自開閥、接通管道等,供熱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9月11日期施行。
運城市城市集中供熱供氣管理辦公室
2015年9月8日